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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討厭人家抽菸~~超級.超級.超級
真不懂,菸有什麼好抽,又臭又傷身,重點是會影響到別人
有沒有公德心丫~


還好菸害防制法要上路了
一整個爽~~

今天一早,我和林老師到大雄那吃早餐
又遇到昨天那個把菸當早餐女生~
穿得人模人樣的,抽什麼菸,亂沒水準一把的,有沒有想到別人要不要吸你們的二手煙丫
沒想到今天又加了2個男人和1個女生
四個人在那吞雲吐霧了起來
你們想早夭,我可還想多活幾年咧~
之前,因為很多間早餐店出現很多菸蟲,都被我當成拒絕往來戶



還好這個法案要上路了,之後我就可以光明正大的舉發他們
哈哈哈~~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

        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

        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

        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

        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

         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

       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

(被我抓到了哦!所以美而美早餐店算在這裡哦!)


但於該場所內設,
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

            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

            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還好我都和林老師黏在一起)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

            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

            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

         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

        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

        除吸菸區外

       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

               處。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

                  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

                  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

                       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這太輕了吧!)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五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

                      按次連續處罰。




下次看到我,最好小心一點~不要在我面前抽菸哦~我可是會當場舉發哦!
其實,很多人,年輕不懂事,都覺得我抽菸又沒事,加上有些人沒抽菸還不早夭,
這是很不負責任的說法,因為,每個人的身體狀況不一定,搞石好你原本可以活90歲,抽了煙剩70歲

2年前小鬼君的老爸也是因為身體狀況出了問題,所以現在已經完全戒菸了哦!
身體也健康許多呢~




大家給我爸掌聲鼓勵~~(因為我爸可是長達40年的老菸槍呢)




所以,只要有心,人人都是食神.

戒菸非難事,只怕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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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樂哥他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